别小看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不注意可能踩雷!
发布时间:2022/12/02
早前入职时,工作地点那栏写的“全国”。近期接公司通知,说要安排去异地办公。去了,会被降薪。不去,会被开掉。咋办,我该选哪个?
1、工作地点未经双方协商,单方面要求变更,且缺乏合理性,法律并不支持。
2、私自变更工作地点,没弥补措施不说。不服从还想辞退,这明显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摊上赔偿,在所难免。
因工作地点待定或工作范围较广,签合同时有人可能选择性避谈工作地点,其实这无异于埋雷。
因为根据《劳动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这意味着: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填项”。如果签合同时避开不谈或故意漏掉,直接可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现行法律法规中,工作地点虽是必填项,但缺乏对工作地点做具体性要求的说明。那可否写大范围,比如省份、片区甚至全国、国外呢?
照理说可以操作。毕竟有些特殊性岗位,比如销售、长途运输、野外作业等,工作范围本就是全国性、无法固定工作地点的。前期劳动合同对其工作地点做宽泛性的约定,可以更好地体现其岗位特性。
但除了这些特殊岗位,其他不建议这么操作。
一来,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脱离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立法的本意,后续引发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二来,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很多法院的判决仍以实际履行地作为工作地点的重要参考。单位想以“全国”为由,随意变更工作地点,也不是没有条件。
且工作地点太泛,双方签合同时,还可能吓跑很多准员工,就得不偿失了。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需要满足双方协商一致、地点变更合理性、能采取相应弥补措施等条件。
关于协商一致,较小的地点变更或范围波动比如从a栋搬到b栋,从c区迁到d区,这类员工是比较愿意配合的,可能提前通知好就行了。而较大的地点变动,双方协商一致一般是完成地点变更的大前提。
2018年有则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诉讼案件就是如此。案件的当事人是销售岗,当时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全国。此前该员工在西南地区工作,公司后计划将其调往东北,并承诺待遇不变。最终公司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双方未就新的工作地点协商一致。
另外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后,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完成变更。
同时应尽量减少对员工的生活影响,比如通过灵活上下班时间、增设班车、增加交通补贴等帮助大家完成工作地点变更的过渡。
和一般公司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方面更有灵活性。
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仍需要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含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想以为由,“灵活”变更工作地点,同样需满足上述第3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