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或更换主体,要重签劳动合同吗?一文看懂
发布时间:2023/06/02
最近一朋友向我倾诉:
之前入职的一家公司,因业绩表现不佳,集团通知在不裁员的情况进行人员重组。随后他和大部分同事一起,被安排去了二级公司(旗下子公司)。
人力资源部告诉他:工作岗位、地点不变,但原劳动合同作废,新合同需要和现在的公司重新签署。
他问我:这种情况正常吗?如果重新签,会不会对工龄、原合同的履约等带来什么不利影响?
关于这个话题,如果你也有类似困惑,下面我们一起看下:
一般不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当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时,这些事项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生效,这意味着是否重新签署,影响不大。
即便重签,原劳动合同内容应保持不变,一式两份,签字确认后给到员工。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公司存在更名,一般会在后续签约或续签时,更新劳动合同的主体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即便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从原单位切换到了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新用人单位那里。
像朋友这种,就属于第34条提到的情况,原劳动合同其实依然是生效的。就算现阶段不想重签,此前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后续还是会交由新单位继续履行。
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的履约主体产生变化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还是会通过合同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一来是为了规范管理;二来也是为了保障社保、公积金、个税等的正常申报和缴纳(毕竟受雇主体有变化)。
尤其是原单位存在关停、注销等情况,用人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已经明显发生变化时,和承继履行原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新单位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就更有必要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当同一个人前后在多个关联企业任职,是否需要多次约定试用期呢?
可以肯定的是,像上述朋友这种,因公司人员重组,从母公司重新签约进子公司的情况,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的。
毕竟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之前已约定过1次试用期,自然不可能再重复约定,更何况工作内容、岗位、地点等都没有发生变化。
在南京等地法院的判决中,也有明确提到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换用人单位主体(尤其是关联企业),而且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那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变换劳动关系,而且岗位、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那试用期又该怎么算呢?
目前这块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言明。不过遇上这种情况,建议先看原因(是否因劳动者自己导致)、胜任力(能否胜任当前工作)、签约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试用期时长),再做进一步的决定。
众所周知,工龄和职级评定、经济赔偿、医疗期、年休假等有很大关系。
当劳动者还在原工作地点和岗位上班,但劳动合同签约的主体,从之前的单位变成了与之关联的新用人单位,工龄是否会有影响呢?
还是以上述朋友的例子为例,他遇到的情况,大概率工龄不受影响,会连续计算,毕竟新用人单位承继了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工作场所、岗位、内容没有变化,根据上海浦东法院等的判决案例,工作年限也应该连续计算。
不过除去这些特殊情况,就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