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能胜任辞退,提前通知要支付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08/18
摄图:会会
一位hr朋友问我:
最近公司想辞退一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我听说符合这种情况是可以解约的,条件是提前通知或给到1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我们提前30天通知,应该就不用再支付赔偿吧?
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位朋友想得那么简单。
其中的细节和注意事项,如果你也有疑惑,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很多人可能没留意到,其实这条需要满足3个小前提:
01.以无法胜任解约,不能空口无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比如针对同个工种和岗位,公司有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考核指标(不得故意提高工作量或劳动定额标准),而且有公示出来,员工自己也有知晓或有签字确认。另外,公司有提前公示相应的视同无法胜任工作情形的规章制度,也可作为佐证。
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就以“不胜任”开除,单位很可能涉嫌违规辞退。
02.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在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
这意味着:如果经培训或调岗,可以重新胜任,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再借此辞退。
如果单位已经履行相应的培训或调岗义务,个人仍不能胜任工作,这时如果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持,才能“不胜任”为由提出解约。
03.以不胜任解约,需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除了以上2点,解约还需要区分特殊情况。
比如连续工龄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患职业病、因工负伤且丧失劳动能力、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都是不能根据第40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约需要推迟到医疗期满才能执行。
如果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伤残鉴定给到相应的留职或退职决定,也不能简单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单位以不胜任为由解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给到1个月工资。
这意味着: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可以少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
一般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提到的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需支付的赔偿则是n 1(1指代通知金)。如果没有证据支持,涉嫌违规辞退,则可能需要支付2倍的标准赔偿。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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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参考《劳动合同法》,仅做分享,更多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