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返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
发布时间:2023/02/07
虽说“好马不吃回头草”,但对于现阶段没合适机会,返聘条件看起来又很不错的人来说,投入老东家怀抱,也未尝不可。
对于原单位来说,前员工回聘,双方知根知底,免去了不必要的磨合。来了就能干活,比另招新人,也省力不少。
有调查数据显示:“吃回头草的老马”的生产率比“新人”能高出40%左右,且返聘的离职员工对单位的忠诚度,比一直在职的人,还高出30%以上。
且不说这些数据真实性如何,离职员工返聘,在很多单位的确存在。
而且鉴于其对原单位的管理体制、pg电子官网入口的文化、内部流程、人员配置等的熟悉,他们入职后的上手速度、团队配合度、存活率等都很不错。
但返聘离职员工如有疏忽,也很可能遗留一定用人风险。具体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返聘员工此前如果已经设置过试用期,第二次入职原单位,不再约定试用期。
有朋友可能想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有提到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1条也提到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这是否意味着:如果返聘后,职责或工种发生变化,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呢?
对此人社部的回应是:劳动部的上面两个文件的相关内容和《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管返聘后的岗位职级等是否发生变化。
看情况。一般来说,随着上一段劳动关系正式结束,不会连续计算工龄,新的工龄会从第二次入职时重新计算。
但部分地区如深圳、合肥,对于离职时间较短(不超过6个月)的情况,工龄可以和之前的时间连续计算。具体可以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4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6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2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在6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之所以需要重点关注连续工龄问题,是因为其和晋升、经济补偿等息息相关。
以经济补偿为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连续工龄越大,遇上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尤其是非过失性辞退,赔偿金会多出不少。为避免“复合”后再次分手,工龄牵涉的赔偿问题,最好提前就弄清楚。
其实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录用的离职员工,是有自己的考虑和选择的。
一般来说,被动性离职比如因业务调整、经济危机等遭遇裁员、未发生劳动纠纷、在职时绩效表现优异、无明显黑历史(如工作失误、挖墙角等)、忠诚度高的离职员工,更容易在返聘时受到欢迎。
换而言之,主动性离职且存在明显过失的离职员工,返聘时也会多有顾虑。
在有条件时返聘,挖掘剩余价值算是其一。
对于很多大厂来说,离职后建立前雇员人才库,定期盘活,其实也是维护良好的雇主形象,传播自身品牌的重要窗口。
另外,在业务上有往来的前雇员,还能成为潜在的客户和伙伴人选,为业务发展、pg电子网站的人才招聘等带来一定助力。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有用~